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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文泽诉被告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4民初3811号

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泽诉被告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4民初381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泽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泽负担。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原告黄文泽诉被告乌鲁木齐西域之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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