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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小岗诉被告今唯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3民初4225号

今唯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岗诉被告今唯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今唯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小岗退还货款1394元,原告胡小岗同时向被告今唯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所购买的4件衣服。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今唯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胡小岗赔偿三倍货款共4182元。三、驳回原告胡小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今唯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请你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黄耀升、宋嘉杰 83006132、83006198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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