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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政务舆情回应

  2016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反映出政府执政思路与观念的转变,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向前迈出了一步。

  政务舆情回应责任

  从管理学角度讲,明确责任重在划清责任边界,理顺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该明确责任主体、涉事主体与回应主体在政务舆情回应中的职责定位与协同关系——这将决定他们是否能够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形成合力,进而决定政务舆情回应的效率与质量。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特别注意。

  当责任主体、涉事主体与回应主体相同时,回应主体对自己负责,同时作为涉事主体,在其面对舆论的关切或质疑与自身利益有所冲突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实事求是。

  当涉事主体与回应主体相同,且级别低于责任主体时,由于上下级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责任主体对于回应内容与回应方式的掌控成本较高。况且回应主体作为舆情所指的涉事方,具有替自身开脱的内在动机,容易出现避实就虚、自说自话的情况。

  当责任主体与涉事主体相同,且级别高于回应主体时,回应主体很难突破权力“天花板”的制约。以官方的名义对政务舆情作出回应,容易出现为涉事主体背书的情况,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

  当多主体涉事且分别担任回应主体时,对于组织协调工作的要求将有所提高。一旦责任主体缺位,各回应主体之间容易产生职责交叉或空白,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容易造成回应口径不统一。

  政务舆情回应标准

  《通知》列出了五大类需要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意在强调分清轻重缓急,并在回应时区别对待。同时指出,一旦在舆情监测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在现实中,因为造谣传谣而引发的众声喧哗与因为真相揭露而引发的群情激奋,都有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从旁观者的角度难以对此进行区分。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必要赋予执政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谣言进行打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有必要对打击谣言名义下的公器私用提高警惕。《通知》并未明确指定政务舆情的评判标准应当由谁来把握,所以,在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应当多一分审慎。

  假设评判标准完全由政府部门把握,那么再加上舆情监测、依法查处等职能,政府部门将同时扮演“裁判员”与“运动员”两种角色。对于旁观者而言,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如何区分判定造谣传谣并移送公安机关与网络监管部门查处的依法行政行为,与把对政务的质询或对真相的揭露当作造谣传谣的打击报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即使在主观上秉持了绝对的公正,也难以撇清瓜田李下的客观嫌疑,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备受质疑,反而给了造谣传谣者以借题发挥的空间。另外,舆情之所以成为舆情并被有效监测到,前提是具备一定的规模,这容易形成一个悖论:在官方正式回应之前公众无法核实某个消息的真伪,那么参与舆情的形成,即成为规模民意的一部分或有涉嫌传谣的风险。如果公众因为风险而持观望态度,即不参与舆情的形成,那么舆情就难以达到被有效监测到的规模(或者被监测到但达不到重点回应的标准),该消息的真伪将有可能无法得到核实。长此以往,公众将掉入“沉默的螺旋”,本意是为了打击谣言的制度安排,反而有可能促成“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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