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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新疆农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6-05-25 信息来源:新疆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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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办药〔2016〕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市场管理及监测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药市场动态及变化规律,科学应对涉及农药质量安全的突发问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6〕8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围绕“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以当地主要农药品种为重点,把握用药关键时期,对农药市场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实施定点监测,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变化规律,支持市场调控,切实防控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稳产增收。

  二、工作目标

  初步建立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农药市场数据库,定期发布农药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妥善应对农药突发事件,切实防控农药使用安全风险。

  三、重点工作

  (一)高度重视

  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制度

  各地(州、市)要建立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单位、主要任务,具体安排一名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人员(需持有农业执法证),及时调查和了解农药舆情动态,主动应对农药相关的突发舆情事件。并根据各地农药市场情况,筛选并确定落实1-3家在本地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相对稳定、经营信誉较好、品种较多、具有代表性的农药批发商及零售经销商,督促落实,共同开展农药市场监测工作。

  (三)开展农药舆情与市场例行监测

  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员每月对当地的农药舆情进行调查了解;对定点农药批发及零售商的农药销售量、库存量、价格等进行例行监测,调查监测定点区域内的主要农药品种。

  (四)农药市场例行监测数据统计

  各地(州、市)农药市场例行监测数据要在全国农药行业监测管理系统(:8080/nyjg/login.jsp)中统一填报,登录账号和登录密码由自治区农药检定所统一分配,登录账号及密码直接发给各地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员。各地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员负责数据采集填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负责指导、审核、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关注舆情,主动应对

  各地(州、市)要本着对当地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关注当地农药舆情动态。在关注日常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新闻舆论的基础上,加强对重大节日、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的农药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发现与农药相关的新闻线索,要主动面对、积极核查、科学解释、及时回应。

  (二)明确责任落实

  各地(州、市)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员要认真负责,突出重点环节,认真开展农药市场数据采集与填报,及时掌握和分析当地农药市场监测状况,更好地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请于5月20前将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员名单(包括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及当地落实的定点监测农药批发、零售商名单(包括经销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监测员及定点监测点变动须及时报送更换名单。

  (三)加强监督,密切沟通

  各地(州、市)要加强对定点监测点的监督管理,积极给予工作指导和督促。要加强沟通交流,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结合重要农时、农事和用药关键时期,加强数据的对比统计分析,总结农药市场变化规律,系统了解当前农药生产、储备、供应和市场价格,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用药安全需求及农业宏观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四)确保信息报送及安全

  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注意相关信息及监测数据的保存,确保农药舆情与农药经营单位商业信息的安全。农药市场监测数据要按季度通过农药行业监测管理系统报送平台报送,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3日、9月12日、12月12日,12月12日要同时报送本辖区、本年度农药舆情与市场监测工作总结。具体网上填报及注意事项见附件。

  联系单位:自治区农药检定所
  联 系 人:隋建中  仙米斯娅
  联系电话:0991-2868117(传真)、8556827
  电子邮件:xjncpjdgl@163.com   QQ工作群:85398856

  附件:农药行业监测管理系统报送平台及注意事项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农药行业监测管理系统报送平台及注意事项

  一、报送平台::8080/nyjg/login.jsp

  二、用户名和密码由自治区药检所统一分配。

  三、报送注意事项:

  1.登录后请各监测点点击“价格调查信息管理”中选“价格调查产品添加”,将本监测点的产品基础信息填写,审核通过后,点击“价格调查数据录入”可以显示已经通过审核的产品,并填报价格和供应信息,要求逐条填写价格信息,当月系统不带出产品基础信息,从次月开始产品信息才能在系统中自动带出。

  2.填报数据时,请仔细检查各项数据是否准确规范。自治区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各地调查点的数据进行审核,如果有不规范数据,驳回后重新填写。

  3.采集点填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农药品种”一栏请填写有效成分名称,不要填写产品的商品名。填写名称时要准确,如“草甘膦”(草甘磷错误)、“井冈霉素”(井岗霉素错误),名称中出现数字时,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甲4氯(二甲四氯错误)。如有疑问,请根据登记证号查询登记信息(),按登记信息规范填写。

  (2)“农药类别”一栏请填写规范全称。如“杀虫剂”、“杀菌剂”(杀虫、杀菌错误)。且这一栏只采集5类,“杀虫剂”(注:杀螨剂归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其他类别农药不采集。

  (3)“含量”一栏未加%,直接写成98、95。正确的填写应该为98%,95%、200克/升等。单位一律使用汉字,如毫升、克(ml、g 错误)。

  (4)“剂型”一栏,请不要使用简称或英文,一律使用中文全称。如有疑问,可以查询登记信息。

  (5)“规格”一栏正确的填写应该是“300毫升*20瓶”、“20克*200袋”,请勿填成“300ml*20瓶”、“20g”等。单位一律使用汉字,如毫升、克(ml、g 错误)。

  (6)“规格单位”一栏请填写中文单位如“毫升/瓶”,勿填成“ml/瓶”。

  4. 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自治区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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