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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增值链条:金融业营改增任重道远

金融业营改增是一项巨大的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配套布置。营改增不仅直接影响银行的税负、经营业绩和管理模式,对其他与之息息相关的行业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其复杂性和难度超出预期,尤其对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业务类型复杂和交易量巨大的大型银行而言,难度前所未有。所以,本次采用过渡方案是务实的,从求稳的角度看也是合理选择。

酝酿已久的营改增改革5月1日在全国推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营改增是国家通过全面税制改革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一项良好举措。此前,我国分税制改革明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者不交叉但覆盖所有行业。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主要有4档:17%、13%、11%和6%,简易纳税税率为3%,主要对增值额征税;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作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确定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原则,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由地税部门征收。分税制改革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调动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两个积极性。但随着以服务业为核心的第三产业的高速发展,营业税重复征收等问题日益凸显,并制约和束缚了服务业和制造业。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改增。从1994年税制改革时限于客观条件而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到2012年试点营改增再到全面推开,营业税完成了一次漫长的“告别”。

鉴于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业后,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未来将给银行业带来什么影响、能否给实体经济成功减税,备受各界瞩目。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同业业务利息往来收入。有分析人士认为,营改增扩大了银行同业征税幅度和范围,增加了债券持有和交易成本(尤其金融债),会使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双双上升。

我国银行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分为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和其他净收益三类,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中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但计税基础却是毛利息收入而非净利息收入,无论能否盈利,都要按毛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这也是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净息差指标的重要原因。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计税基础为手续费和佣金类的全部毛收入,支出同样不能用于扣除。这些因素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偏高,实际营业税率长期在6%以上,间接导致融资成本高企。

营业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商业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被征收营业税后,无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下游实体提供增值税发票,下游实体购买金融服务后,进项也无法抵扣。这违背了税务上不重复征税的中性原则,加重了实体企业的税负,这也是营改增的初衷。银行业整体税负之所以偏重,就在于银行业计税营业额大部分并非以净价征收,比如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利息支出不抵扣。而多数发达国家均对商业银行贷款、金融资产交易等核心业务免税。

当然,金融业营改增相对复杂,各行推进进度有所差别。毕马威在近期发布的《2015年中国银行(601988)业调查报告》中表示,营改增落地的复杂性和难度超出预期,尤其对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业务类型复杂和交易量巨大的大型银行而言,难度前所未有。另外,由于针对金融业的营改增具体方案才出台,大部分银行的业务准备及系统建设一直在借鉴其他行业的标准和流程中摸索。

银行业营改增,业内最为关心系统改造成本、税负变化及对利润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营改增,凡涉及收入类的系统,包括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同业收入等系统都要改造,成本相对偏高。从税负变化来看,营改增前后总体上税负相当,但因增值税涉及销项、进项,具体变化与一家银行的收入结构、业务种类相关,因此最终会有所差异。至于营改增对银行业总体利润影响则呈中性。按一级半计税法和6%的增值税率测算,对净利润的影响平均仅-0.4%。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业营改增不仅直接影响自身税负、经营业绩和管理模式,对其他与之息息相关的行业都会产生较大影响,比如融资租赁业。融资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前应纳税额为“租赁利差的5%加上营业税附加”,营改增后为租赁利差的17%,经营性租赁业务为租金收入的17%。由于此前营改增尚未在金融行业试点,而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又与金融业息息相关,所以租赁公司营改增后面临一些困境。如抵扣链条不完整,在营业税下,银行开具的利息流水单可作为租赁公司利息支出的扣减依据,而在增值税下,利息流水单据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由于此前银行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的利息支出无法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致使租赁公司的利息支出在交税时无法抵扣。金融行业尤其银行机构在现行营业税下,大多无法开具发票,不少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业务受到限制。而金融业营改增之后,金融业将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其他行业在取得金融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尤其对营改增之前就缴纳增值税的行业来说,本次改革直接增加了其进项税额,原增值税纳税行业的税负有所下降。不过,在金融业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依然存在一些比如税差、存量营业税等问题。

金融业营改增是一项巨大的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配套布置,这都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只能采用渐进方式。所以本次采用过渡方案是务实的,从求稳的角度看也是合理选择。

不论未来营改增方案如何修改,核心都是针对净利息征收增值税、允许全额进项抵扣,打通银行业与上下游企业的增值链条。营改增后,若只对净利息收入征税,流转税负减轻,理论上就可降低对企业及个人的贷款定价,直接减轻社会融资成本,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增长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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