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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溧水区网络舆情管理及处置工作办法公布

第五章 网络舆情管理及处置的保障   

第十四条 开发区、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舆情管理及处置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网络联络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五条 开发区、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网络发言人和联络员,其中网络发言人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网络发言人要经常邀请网民参与发布会、通气会和座谈会等活动,让网民更多更好地了解本单位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区委宣传部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举办网络发言人培训班和网络舆情工作点评会等方式,提升全区网络工作人员水平。

第十八条 区委宣传部定期编印简报通报全区网络舆情管理及处置情况,与区督察办联合开展督查,督促已答复问题切实得到解决。

第六章 网络舆情工作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在网络上发布对我区发展、建设、民生等各项工作具有重大建设性意见与建议的舆情信息,区委区政府将对网络平台和网民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在网上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将按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释〔2004〕11号、法释〔2010〕3号、法释〔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对可以解决、应该解决却没有得到解决的舆情,将严格按照《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二条 把网络舆情管理及处置工作纳入开发区、各镇(街)千分制考核和年度机关部门单位考核,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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