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曲静)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制定出台《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是指载运边民互市商品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边民互市贸易商品交易、装卸,储存、发运等活动的特定区域。根据规定,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在毗邻边境口岸附近,便于两国边民通行来往的地区;二是建有符合要求的商品交易场所,海关查验场所、检验检疫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检验检疫快速检测实验室等能满足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要求。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交易场所及其专用出入通道卡口进行监控。为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和商务等部门提供必要办公场所等;三是边民互市贸易区(点)须由边境县(市)政府提出方案并逐级上报,经省商务厅审核,并征求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立。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货物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相应税收减免在边民交易活动完成并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实施。国家禁止进出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的,按照国家有关贸易管制规定办理。
海关部门按照国家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规定对两国边民携带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商品及其运输工具依法实施监管验放,并按照边民互市贸易规定的进出口商品金额、数量、品种办理边民互市商品的征免税手续和通关证明,查缉走私违法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依照有关进出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互市贸易区(点)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对互市贸易区(点)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督,对互市贸易区(点)货物储存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出互市贸易区(点)的商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