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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领导干部在金融活动中“以公谋私”

本报讯(记者 邹太平)近日,湖南省委印发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以此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在金融活动中的行为,促进廉洁从政、廉洁用权。

2016年5月,中央第五巡视组对湖南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时指出,一些涉及领导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没有真正整改。近年来,该省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先后查处了数起省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或子女在信贷、股票等金融业务中谋取私利的问题。

“此类问题需引起各级干部警惕。”同年11月24日,省委书记杜家毫就此明确表示:现在资金大进大出的机会很多,利用各种信贷业务获取私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何设置底线、红线,各级金融部门尤其是国企,如何完善制度,形成防腐机制和问责机制,请纪委会同财政、金融部门拿出意见。

12月初,省纪委迅速落实省委意见,组织召开了省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及湖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调研座谈会,研究制定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思路框架。

今年1月,省纪委牵头组织对28家省属国有企业及部分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把调研作为发现问题、提示警醒、研究对策、达成共识的有效方式,《规定》顺利出台。

《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该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下同)的领导干部;该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厅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省管领导人员。上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涵盖了各种主要金融业态,将金融活动界定为“相关单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存款、贷款、票据、债券、股票、信托、理财、基金、保险、担保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活动”。

《规定》从两个角度作出了禁止性规范:一是对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应当遵守和不能做的事项,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明确提出了不能参与金融活动的具体情形,如“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报告、回避、公示、集体决策、责任追究等五项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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