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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能源国际投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公告]能源国际投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19:03:48 中财网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NERG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能源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53)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能源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星期
四)上午九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文咸東街35-45B號J Plus 2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
以處理下列事項:

作為一般事項:

1.
省覽及考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
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
2.
重選董事並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3.
重新委聘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
釐定核數師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

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4. 「動議:
(a)
在下文(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
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未發行股份,並訂立
或授出或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
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


* 僅供識別
1



(b)
上文(a)段之批准須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訂立或授出或須
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完結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


(c)
本公司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配發或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或
發行(無論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
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限制,惟
不包括根據(i)配售新股(定義見下文);或(ii)本公司可能不時發行之任何認
股權證隨附之認購權獲行使時所發行之股份;或
(iii)根據當時就向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任何高級職員、僱員及╱或董事及╱或有關計劃或安
排之任何其他參與者授出或發行股份或可認購股份權利所採納或擬採納之
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而可能授出的購股權獲行使而發行之股份;或
(iv)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
全部或部份股份之股息之類似安排;或
(v)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授出之特
別授權;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日止期
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其他適用之開曼群島法律規定本公司須
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及
(iii)
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權力經由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
予以撤銷或修訂之日;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按其
當時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或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有權認購股
份之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由於任何香港境外司法地區之法律,或
任何香港境外認可管制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產生之限制或責任
或確定是否存在此等限制或責任或此等限制或責任之幅度所涉及之開支或
延誤,作出認為必須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2



5. 「動議:
(a)
在下文(b)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
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聯交所購回本公司股份,惟彼等須按照及根據
所有適用法律及╱或經不時修訂之上市規則之規定進行回購;
(b)
本公司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購回之本公司股
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
10%,根據上文
(a)段授出之授權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
早發生之日止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其他適用之開曼群島法律規定本公司須
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及
(iii)
本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權力經由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
決議案予以撤銷或修訂之日。」
6.
「動議待載於本大會通告(本決議案為其中一部份)之第(4)及第(5)號普通決議案
獲通過後,本公司於本通告刊發之日後根據上述第
(5)號普通決議案購買之本公
司股本面值總額將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據上述第(4)號普通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
以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之一般授權可予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
之股本面值總額內。」
7.
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承董事會命

能源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陳偉璋

香港,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3



註冊辦事處:
總辦事處及香港
Cricket Square 主要營業地點: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香港
Grand Cayman KY1-1111 皇后大道中99號
Cayman Islands中環中心


15樓1508室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由上述通告所召開之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以上人士為其代
表,代其出席大會及(在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規限下)在會上投票。受委任人士毋須為本公司
之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
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續會指定舉行時間
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
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之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22樓,方為有效。

3.
就上文第2號建議決議案而言,陳偉璋先生、金玉萍女士及李凱恩先生將於上述大會上退任董
事一職,彼等符合資格並願膺選連任。上述退任董事之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致股東之通函附錄二內。

4.
就上文第4及第6號建議決議案而言,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授權根據上市規則配發
及發行股份。除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或股東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須發行之股份
外,董事並無即時發行任何新股份之計劃。

5.
就上文第5號建議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會於彼等認為就股東利益而言屬適當之情況
下行使根據該決議案獲賦予之權利以購回股份。按上市規則之規定,載有可讓股東就表決建議
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所需資料之說明函件,載於有關建議授出供本公司發行新股份及購回其本
身股份之一般授權之通函附錄一,該通函乃隨同本通告一併寄發。

6.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於大會上之所有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

7.
於本通告日期,執行董事為王美艷女士、陳偉璋先生、金玉萍女士及藍永強先生;而獨立非執行
董事為李凱恩先生、王靖華先生及馮南山先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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