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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吴兰生82岁上访皆因退休问题未落实

  光华社记者赵平 何虹仙 令侠 杨乐乐 马圣明 珞瑜北京报道  2017年10月19日记者在北京遇见82岁的民办教师吴兰生,她是来上访的,因为退休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落实。记者向她询问了详细情况,也听她女儿陈丽名做了补充和解释,记者看了她们带来的很多材料,并向有关部门做了咨询,多家媒体也对老人反映的问题表示关注,记者希望为国家教育事业奉献了一辈子的吴兰生老人的退休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和落实,对于之前地方政府不是积极解决问题而是截访和非法监视妨碍老人的正常生活,这些行为已经严重的触犯了法律,违背了党中央的执政为民宗旨,记者希望尽快改正,不要拿着国家的俸禄干着败坏党纪国法的事情,给政府抹黑,给自己找麻烦。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下面是吴兰生的上访材料和证据,希望引起关注

                  
关于吴兰生民办教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
 
信访人:吴兰生,女,汉族,1936年4月19日
住址: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玉华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丽名,女, 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手机:13621996248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周家港村455号1室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中花园6号楼301室
被信访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左其安   电话:0515—84123528,13851199898
    地址:滨海县人民南路383号
 
信访请求:
1.责令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教育局依法为信访人吴兰生办理民办教师退休手续;
2.补发自退休之日起至目前的退休相关待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事实和理由:
  本人吴兰生,1959年高中毕业,1960年参加教育工作并创办了滨海县淤尖公社圈野小学。1970年文革期间,因家庭成份缘故,被停职接受调查。文革结束后,1977年落实政策,经领导同意,继续安排到玉华小学上班,直至1983年民办教师队伍整顿,年近退休(48岁)的我被清退出民办教师队伍。清退方式是通过考试,我因病住院未能参加。按照省内文件规定,我应当属于免试对象,因为我以前配偶和我是同一年(1960年)参加工作的,在同一所学校任教,他当时就是民办免试对象。我离岗后找到了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教育局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写了一封信给滨海县教育局,上面写着要求滨海县教育局提出办理解决,信件我本人亲手交给教育局人事办公室吴维锷,后转交给左修文,从那以后我无数次向滨海县教育局提出办理解决无果,最终被辱骂不堪……。无奈之下,2011年10月,我找到了进驻南京巡视组,从南京回来后,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教育局局长左其安,在村书记单龙斌在场的情况下,口头表示保证解决,拖至巡视组走后至今仍未解决。      
  2015年3月18日,信访人向滨海县人民政府提出信访,要求解决信访人的信访请求,但滨海县人民政府迟迟未予以答复,2015年6月4日,信访人以滨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2015年6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36号】,对信访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为此,信访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9日,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2015)苏行诉终字00437号】,其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信访人迫于无奈,向滨海县教育局提出了书面调解的申请,也没有任何答复,随后向江苏省盐城市教育局、江苏省教育厅申请复议,均不予受理,其理由就是不在受理范围内。
  信访人认为,根据省委、省政府[1982]82号文件《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的请示报告》精神,中共盐城市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盐委发[1983]6号文件,关于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的意见第二点: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的具体做法和要求中,明确规定了要认真做好民办教师考试考核发证和辞退安置工作,对需要辞退的民办教职工,应区别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民办教师中,男的六十周岁以上,女的五十五周岁以上,年老体弱的,经县文教局批准,可以不再任教,按照省委[1982]82号文件规定,上述对象中,属于一九六二以前参加教学工作的,可以每月发给国家补助费的全部……根据此文件规定,信访人是1960年参加民办教学工作的,可以每月发给国家补助费的全部,但时至今日,信访人没有拿到任何国家补助,为此,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有理有据,应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信访人一路走来,虽说不上是千辛万苦,但也是曲曲折折。为教育事业辛苦奋斗一辈子,奉献了自己一生的精力,到达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退休教师待遇,到头来却一无所有,实在令人心寒呢!我曾多次来京找领导反映情况,都遭到地方政府拦截,只好给你们来信反应,我所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反应的情况没有半点虚假,我已82岁了,迫切希望领导能够帮我解决诉求,不胜感激!
 
 
此致
国家信访局
                                      信访人:吴兰生
                                      2017年10月19 日
附证据清单:
  (1)、滨海县教育局档案馆证明1;                          1份

  (2)、滨海县教育局档案馆证明2;                          1份

  (3)、滨海县滨淮镇中心小学调查报告;                      1份

  (4)、滨海县滨淮镇玉华村委会证明;                        1份

  (5)、滨海县滨海港镇人民政府及振东村民委员会证明;       1份 

  (6)、滨海县正兴小学教育经费发放表;                   2份

  (7)、滨海县淤尖人民公社革委会及滨海县革委会教育局证明   1份

 
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中花园6号楼301室
            陈丽名 (收)     电话:1362199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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