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须配“首席安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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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8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要求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任命一名食品安全质量总监,作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即“首席安全官”。
近年来,云南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但食品产业发展相对落后。从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主体普查情况来看,食品生产加工主体总量较大,但获证企业少(485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多(19921家),60%以上的获证企业、90%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没有大专以上的从业人员。绝大部份食品生产企业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为此,《办法》提出,在被授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并在《授权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表格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被授权人即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首席安全官”。
《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在岗员工;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等。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上任后,需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并对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事项负责,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柱表示,虽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才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制度,任命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建立了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衔接的纽带,也建立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机制,增强内部素质,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杨柱称,该《办法》对云南全省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预计在今年内实现全面实施,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方面,不予受理取证、变更、换证等申请;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企业拒不执行该《办法》且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对企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