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规六大焦点:对搜索竞价影响有哪些?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办法》的出台对于SEM行业有何具体影响呢?下面网罗君为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1、商业搜索推广被正式定义为“广告”
《办法》在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中,明确纳入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从此以后,搜索竞价排名广告的投放,都需遵循《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终于有法可依。
2、医疗行业《广告审查》再现江湖《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您的好友《广告审查表》又上线了!
3、广告需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目前国内主流搜索引擎推广广告都有“商业推广”标识,百度甚至将推广广告主的网址替换成公司名称,不过这些能不能达到《新规》中的“显著”要求有待商榷。
4、弹窗广告需易关闭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网民最烦的弹窗广告也得到了遏制。这么一来,那些满脸“点我点我点我”的广告素材就不能再用了(比如类似于QQ系统消息的素材)。而此类展示广告的点击率,常常通过让网民误点来获取点击,关闭标志明显后,预计点击率也会有明显下降。
5、广告主、媒体平台责任分布明确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以上两条分别划分了广告主和百度等媒体平台的责任分布,广告主需提交真实合法的广告信息,那些夸大宣传的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百度等媒体平台的责任在于对于广告主资质信息的审查。所以可以判定百度今后对于客户准入门槛,必定会有更严谨的要求。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被纳入监管范围。(O__O 跑题了…)
6、不得拦截过滤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其实,《办法》并不全是对互联网广告的限制,它同时也在保障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权益:“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一些浏览器上屏蔽广告的插件、某些屏蔽广告的神器也从此告别江湖?(网罗君又将失去一个应用了...)
总体来说,《办法》的出台将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E N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