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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弘纯债:托管协议

  招商招弘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29

  十、    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    基金费用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6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7

  十五、    禁止行为 ........................................................................................................................40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    违约责任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    其他事项 ........................................................................................................................47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48

  4-2

  托管协议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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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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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

  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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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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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7

  托管协议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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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4-9

  托管协议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0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1

  托管协议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期货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

  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4-12

  托管协议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4-13

  托管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4-14

  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4-15

  托管协议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

  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

  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4-16

  托管协议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

  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当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

  4-17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

  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4-18

  托管协议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

  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4-19

  托管协议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

  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20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4-21

  托管协议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4-22

  托管协议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4-23

  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

  4-24

  托管协议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4-25

  托管协议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4-26

  托管协议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4-27

  托管协议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4-28

  托管协议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9

  托管协议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4-30

  托管协议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31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32

  托管协议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货币经纪服务费(若有)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费用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

  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4-33

  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4-34

  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35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4-36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37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4-38

  托管协议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4-39

  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40

  托管协议

  4-41

  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42

  托管协议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43

  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4-44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4-45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4-46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47

  托管协议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4-48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2016 年    月    日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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