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首页 > 融资招商

宁波海运:关于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行情

基本信息

  • 公司简介
  • 股票简况
  • 股东股本

    公司高管

    财务数据

    分红派息

  • 分红派息记录
  • 分红派息预案
  • 公司公告

  • 临时公告
  • 定期报告
  • 发行上市

    相关资讯

    宁波海运(600798)公告正文

    宁波海运:关于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 2016-05-05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16-013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本公司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融资租赁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本公司将拥有的“明州 55”轮
    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浙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1 亿元人民币,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
    算 36 个月,年租赁利率(含税)4.75%,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270 万元(含税)。
        本次融资可以盘活本公司固定资产、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拓宽融资
    渠道。该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尚未与浙能融资租赁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浙能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本公司
    将拥有的“明州 55”轮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浙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1
    亿元人民币。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能融资租赁公司 100%的股权,
    同时持有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51%的股权。
    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
    浙能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尚未与浙能融资租赁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
        注册地:杭州市文三路 121 号 409 室
        法定代表人:夏晶寒
        注册资本:贰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 0000 0069 58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租赁,信息咨询服务,
    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浙能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 8.69 亿元,
    净资产 2.11 亿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3,451.67 万元,净利润
    1,006.17 万元。
        (二)关联关系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能融资租赁公司 100%的股权,
    同时持有海运集团 51%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
    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
    的规定,浙能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所属散货船“明州 55”轮,载重吨 47,592 吨,2011 年 12 月
    建造。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物账面原值 19,214.19 万元、
    账面净值 16,083.88 万元。标的物未出现质押、抵押等影响权属的事
    项,使用正常,整体状况良好。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近日,本公司(乙方[承租人])与浙能融资租赁公司(甲方[出
    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主要内容和履约安
    排如下:
        (一)甲、乙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乙
    方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将该船舶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二)租赁船舶:“明州 55 ”轮
        (三)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四)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 36 个月。起租日为:(1)甲方
    向乙方付清租赁船舶转让款之日;(2)本合同签订日后六个月的对应
    日(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2
        (五)租赁船舶转让价款:租赁船舶的转让价款为 1 亿元人民币,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六)定价政策:本合同租金由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构成。双方
    确认,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即租赁船舶转让款,租赁本金以甲
    方最终实际支付的租赁船舶转让款为准。
        年租赁利率(含税):4.75%。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
    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的年租赁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调整的基点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起始日以人民银行调整文件规定的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的下一年度的第一个结息日。
        (七)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服务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270 万元(含
    税),于起租日前支付完毕。
        (八)租金支付方式:在租赁期限内,双方约定采取按季等额本
    金法计算租金;
        (九)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船舶的处理:以名义货价人民币 1,000
    元整的价格由乙方留购,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十)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受让租赁船舶后即为租
    赁船舶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期限内,租赁船舶的占有、使用、经营
    权属于乙方;
        (十一)本合同还约定了违约处理、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船舶的
    处理、重大变故处理等相关条款。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形势下,海运行业经营环境较为严峻,
    整体资金压力较大。此次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可以盘活
    公司固定资产、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拓宽融资渠道。该业务开
    展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
    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回购风险可控。该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议
    案》,关联董事陈明东、董军、彭法、蒋海良和姚成回避表决,以6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
        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议案》,关
    联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胡正良先生、钟昌标先生和真虹
    先生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
    企业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10,000万元,租
    赁期限3年。此次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旨在盘活公司固
    定资产,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回购风
    险可控。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
    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可以盘活公司固定资产,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该融资租赁的业务开展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对公司
    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五)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六)《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ZNRZYC20160118001)
                                 4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料均来自于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对您的版权或者利益造成损害,请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我们将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