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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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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名称 新闻记者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 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 

缴费方式 趸交、期交 

缴费期限  

保障期限 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吋间为准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问)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 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一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 《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吋,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宙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吋,仅 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吋,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⑵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 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意外伤一造成多顼烧伤吋,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灾医疗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意外伤害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被保险人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再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在意外伤杏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杏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杏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灾阪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II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误工补贴保险金(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误工补贴保险金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 则不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10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 金,被保险人一次作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四十五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灾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 曰为限。

四、双倍给付

在保险明间内,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或公职行为而在非工作期间遭受他人故意侵害而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 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五、连带被保险人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执行公务或公职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 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在连带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 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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